- 手机正常使用进液属不属于三包范围???
手机非正常使用出问题 维修谁做主? 原告吕某在被告李某经营的丹东市某经营部购买手机一部,2006年1月24日,原告吕某以手机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显示屏无显示、听筒无声音为由将手机交给被告保修。2006年2月20日该品牌手机丹东维修保修中心在《报价手机处理协议》中注明该手机属进液腐蚀,被告李某认为手机进液腐蚀不属于维修范围。 3月18日和3月20日,吕某两次到丹东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被告,均调解失败。4月6日,原告吕某以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三包”规定为由,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更换手机一部或退回货款1520元、赔偿误工及车旅费损失71.9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吕某更换一部新的与原告所买品牌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手机;同时,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吕某误工及车旅费损失71.92元。 本案被告认为原告手机系进液腐蚀、不属保修范围的答复,有失公平。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依法考核合格或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即在没有对手机故障原因进行鉴定情况下,提出原告的手机不属保修范围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按法律规定,消费者和厂家授权保修点的纠纷都涉及“举证”问题。消费者举证的依据一般为商家销售时所给予的销售凭证以及手机本身等;维修点则要从技术上进行鉴定,并进行举证。消费者的举证凭据都是客观而不可能更改的,而商家或者厂家的举证根本没有任何第三方的机构进行监督,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消费者一旦出现手机质量纠纷,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从现实出发,一家低成本的第三方主体的公正鉴定机构,成为消费者获取有效举证的最佳机构。 搜索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家电 暴光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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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MyPrice网友 | 提问时间: 2008-01-14 13:51:36 |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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