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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22 13:31:47

答案:

由於考慮到測速系統測定車速時會產生一定的誤差值, 為避免告發違規超速駕駛人時造成爭議, 所以在取締違規超速車輛時會依照當時路段做一些彈性放寬處理.

 依據警政署的行政命令, 為了容許偵測速度時所產生的誤差值, 只要車速超過 10% (也就是傳說中的限速 10% 容忍限度) 後才會逕行告發. 目前交通隊在設定測速照相系統時會依照當時路段速限 +10km/h 為取締違規超速的標準,

 另外各地交通單位也會依照路段做不成文的彈性放寬政策. 例如 1998 年八月份開始, 台北市交通大隊有鑑於境內許多道路路況有大幅改善, 依照上述此行命令取締超速不近人情, 所以對於取締超速做彈性放寬, 當時速限 40Km/h 路段原超過 50Km/h 取締, 放寬至超過 65Km/h 取締. 不過此項不成文政策已經於 2000 年六月份正式取消,

據最新交通法規以及警政署行政命令,取締超速以當時路段速限 +10Km/h 為取締標準.例如市區速限 50Km/h 路段, 超過 60Km/h 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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